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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17-10-31 08:30:00   打印页面

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9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我省自2013年底启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PPP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项目前期工作不足、实施不规范,重建设、轻运营,重国有、轻民营等问题。为深入推进PPP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政府推广运用PPP模式统一部署,结合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工作要求,制订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深入推进PPP工作提出了十一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度重视PPP工作,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PPP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规范推进PPP工作。

(二)加强项目前期准备,规范推进PPP工作

一是明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二是规范项目识别论证操作流程。在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论证项目运作方式、合作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补贴等因素,共同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意见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加大推广运用力度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以县级为单位,对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对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成熟一类、推进一类,边试点、边规范,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征收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以及各部门的涉农环境治理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确保各方充分竞争,促进民间投资增长

一是注重引入竞争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二是着力引入民间资本。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竞争,并享有同等的土地和税收政策。

(五)择优选择存量项目,着力化解政府性债务

要在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中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可能产生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和运营,转型为PPP项目。要注重将存量政府性债务项目与新建项目进行整合,加大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工作力度。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释放市场主体潜力

一是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且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二是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依法办理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相关手续要优化办理程序,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要限时办结。

(七)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一是通过财政投入引导从“补建设”到“补运营”的转变。二是加大对采用PPP模式的县、市、区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开展两个“强制”的PPP项目。三是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四是公共服务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实行多样化土地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一是各类PPP项目新增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PPP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二是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建成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在社会资本融资金额限度内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五是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PPP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PPP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九)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保证定价信息透明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产品和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对产品和服务价格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十)加强项目督导管理,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PPP项目落地、规范实施的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推进PPP模式工作的督导机制,建立督导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督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推进PPP模式工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积极组织宣传推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PPP模式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营造适宜PPP模式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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