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00000108201710345 | 文号: | 云政办函〔2017〕206号 |
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开日期: | 2017-12-20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拟以省人民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送审稿或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请示,要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请示中附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须加盖印章)。从2018年1月1日起,如未附有合法性审查意见,将退回报文单位,补齐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重新报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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